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00677498760C |
法定代表人 | 刘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佳市监处罚〔2024〕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6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后,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发现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5月份将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投标资质出借给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用于向汤原县中心医院“高端1.5T磁共振成像”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围标,经查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法人刘孟桐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投标资质出借给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收取报酬,不产生违法所得。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投标资质出借给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登记信息; 2.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超、前法定代表人刘孟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范围;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证明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佳木斯市泓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借相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事实; 5.汤原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复印件,二份,证明佳木斯市海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孟桐,现法定代表人刘超均未直接参与“围标”; 6.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危害了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众合法权益,但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察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因未产生违法所得。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获取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1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13 |
处罚机关 |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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