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林市富达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83X066555773 |
法定代表人 | 葛炳恒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林市监处罚〔2024〕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5日,海林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海林市富达药店从业人员迟明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函称,迟明坤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移交我局管辖。经核查,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海林市富达药店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期间,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中,一部分药品被迟明坤的亲属使用,其余药品在海林市富达药店进行销售,货值金额344806.50元,违法所得3063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海林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1份(刑事侦查卷宗1本、案件移送通知书1页,建议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线索的函1页,证据材料41页,调取证据通知书2页,电子证据提取情况说明1页,电子证据光盘2张),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 2.调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人迟明坤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及销售、一部分给亲属使用的违法事实; 3.迟明坤与孙丽丽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2份,证明迟明坤与孙丽丽订货、返货情况,富达药店负责人葛炳恒在孙丽丽公司购进过药品的违法事实; 4.海林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提供的对葛炳恒调查笔录1份,证明富达药店负责人葛炳恒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孙丽丽处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5.海林市富达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销售药品的资格;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迟明坤接受委托配合我局调查的资格; 7.迟明坤、葛炳恒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证明迟令建曾患糖尿病,与使用降糖药物有关联性; 9.迟明坤与迟令建关系证明,证明二人为父女关系; 10.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各1份,证明我局就案件有关事项发函协查及回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企业购进的事实; 11.企业捐赠物品名细1份,证明当事人疫情期间为我 市抗击疫情进行过防疫物资捐赠。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当事人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并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2024年9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听告字〔2024〕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在疫情期间能够积极响应我局号召积极捐赠防疫物资,为我市抗击疫情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适行)第十七条、黑龙江省《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第3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进行处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6324.00元;2、罚款人民币168961.00元。两项合计475285.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16.896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30.632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1 |
处罚机关 |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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