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3MA18Y3D292 |
法定代表人 | 杜洪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青冈市监处罚〔2024〕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于8月1日对杜洪涛进行了询问调查,杜洪涛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2024 年 7 月31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大成医药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该店于 2016 年05 月31 日成立,面积约 80 平米,执法人员查询经营企业的销售记录,2024 年 7 月23日该药店销售了处方药普瑞巴林胶囊,数 量:1 盒,执法人员要求提供处方,该药店仍无法提供。于2024年8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024年7月11日和7月31日制作的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未改。 2.询问笔录:2024年8月1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3.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07月31日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31日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现场照片:2024年7月11日和2024年7月3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该药房进行检查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准确无误。 7、当事人销售药品记录及处方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4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复核,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承认违法事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核查销售记录显示就一盒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涉案违法行为较轻,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果,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1 |
处罚机关 |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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