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MA19EN8N5Y |
法定代表人 | 孟凡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里市监处罚〔2024〕1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而其于2024年5月13日再次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本案违法主体是黑龙江华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厚德店,刘明伟有接受调查的资格; 2.2024年5月8日现场笔录1份、5月8日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5月13日现场笔录1份、5月13日询问笔录一份、涉案处方药照片2张、相关销售小票(流水:0200501202405077441、0200501202405137487)2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存在“逾期不改正”情形。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关于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未发现其受过行政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拟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2 |
处罚机关 |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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