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伦市鑫康艺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3MA1BXTBP2R |
法定代表人 | 刘艳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4〕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3日对当事人店长蒋*辉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店长蒋*辉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通过上述检查、调查查明: 1.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从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0盒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2.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1盒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刘*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3.蒋*辉身份证、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蒋*辉的当事人店长身份; 4.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 5.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海市监责改〔2024〕YP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已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6.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24年9月3日对蒋*辉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 7.《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购进时间、数量; 8.当事人计算机系统购进验收记录、库存报表、销售记录照片打印件共3页:证明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购进验收、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 9.药品说明书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是处方药; 10.现场检查及亮证手机照片打印件6页:证明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在当事人营业室药品陈列区摆放。 |
处罚依据 | 四、1.一是从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检查看: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看:从立案到调查终结,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3.从违法情节看,当事人违法销售处方药的数量为1盒,数量较小。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中“过罚相当”及第六条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黑药监规〔2024〕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具体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黑药监规〔2024〕6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5000≤从轻处罚罚款数额<1850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五、《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五千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2 |
处罚机关 | 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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