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集贤县康济堂医药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1MA196LWP5A |
法定代表人 | 吴兆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集贤市监处罚〔2024〕1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销售处方药且未凭据医师处方的事实;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乙酰螺旋霉素片和人工牛黄甲硝唑真实存在,且确定为处方药; 6、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在立案前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的事实; 7、当事人的销售凭证两张,证明了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违法行为。 依据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2 |
处罚机关 |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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