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同江市华源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81MA1BL7HP5U |
法定代表人 | 范兆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同市监处罚〔2024〕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加入“美团”网络销售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当事人确认了在“美团”网站商家资质信息页面上展示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主体信息,但未展示依法配备的执业药师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江市华源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范兆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合法身份。 3、《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张,执业药师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张,执业药师姜俭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配备的执业药师情况。 4、同江市安锦配送部《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经营者黄士豪身份证复印件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开具的证明1张、同江市安锦配送部提供的情况说明1张、同江市华源药店与拜泉县海顺商贸有限公司代理服务合同一份3张,证明当事人入驻“美团”网络销售平台的时间及展示的商家资质信息。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06月17日开展网络销售药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6、同江市华源药店法人范兆敏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网络销售平台按照要求在网站页面展示执业药师信息违法行为的事实。 7、同江市安锦配送部经理黄士豪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同江市华源药店在该平台经营情况及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8、“美团”平台商家资质页面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平台内展示的商家资质情况。 9、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同市监罚告[202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要求。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3 |
处罚机关 | 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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