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3002MA1AU31C4P |
法定代表人 | 邓文静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集贤市监处罚〔2024〕1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2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双鸭山市爱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九一分店监督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2024年8月19日前改正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在办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在此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为。 康复新液规格90ml,批号是M2312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3020995;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该种药品,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公司的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两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购进药品配送清单照片复印件一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药品来源合法,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情况真实存在; 7.供货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货渠道合法; 8.产品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康复新液产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9.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具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情形,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综上,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把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经综合考虑涉案药品的风险性、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危害后果、性质、社会影响程度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等因素,兼顾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同时为了保障行政处罚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结合双鸭山市集贤县经济状况、营商环境、人均收入和社会发展水平,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以上依据,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4 |
处罚机关 |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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