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672140102U |
法定代表人 | 马长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里市监处罚〔2024〕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在经营过程中,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金水宝片”共计30盒,该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黑龙江启康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阳明药店分别于2024年2月2日购进药品“金水宝片”(规格为24片/盒)20盒,2024年3月21日购进药品“金水宝片”(规格为24片/盒)10盒,该药品进货价为16元/盒,销售价为23元/盒,共计销售27盒(剩余3盒,已扣押),其收入621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当事人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计算为23元/盒×30盒=690元,因不足五万元,按照五万元计算。上述事实,主要在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经营药品资质; 2.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举报人购买药品照片及微信付款截屏图片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店内电脑导出数据打印件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药品“金水宝片”的进价、售价、销量及违法所得; 5.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试行)的通知,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所售“金水宝片”药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入的药品“金水宝片”3盒,没收违法所得621元;2、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690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100621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2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9-14 |
处罚机关 |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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