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宁波北仑九峰山大药房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放心人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仑市监处罚﹝2024﹞581号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18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668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北仑九峰山大药房药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华放心人药房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涉案药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是该药房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23日、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1日分四次从某某控股宁波有限公司购入的(供货商依法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资质),共购进了23盒,购进价格是*元/盒。该批次药品经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编号为YP20241625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缓冲液中溶出度不符合规定。该药品的违法所得为66.8元,货值金额为306.67元。另查明,该药店在采购该药品前索取留存了供货商某某控股宁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合法资格验证表、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发货清单、生产厂家长春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批号20220901)为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药品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已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储存该药品期间储存条件也符合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没收其销售的1盒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和违法所得66.8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060029551859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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