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桦南县诚泰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822MA1BXBJA1U |
法定代表人 | 栾丽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桦市监处罚〔2024〕4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2019年12月11日依法成立,投资人为栾丽丽,并依法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4年3月份医生给委托代理人吴俊彬(为投资人栾丽丽丈夫)的奶奶开具处方让其服用可以提高免疫力的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2024年4月中旬吴俊彬在佳木斯百货大楼附近药店购买了15盒由浙江丰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是2mg5支的,(1盒批号为23120805-1、2盒批号为24011906-1、1盒批号为24012205-2 、11盒批号为24031105-1)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给其奶奶刘树云服用,因为2024年4月末医生建议刘树云服用其他药品,2024年5月吴俊彬便将刘树云服用剩余的1盒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批次为23120805-1)放在桦南县诚泰大药房销售,销售价格为人民币75元/盒。至案发止,当事人以人民币75元/盒的价格销售上述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1盒(批次为23120805-1),销售金额人民币75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经营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情况的书证。 2、2024年6月6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具有经营药品的资质及投资人合法身份的书证。 3、2024年6月6日、提取投资人栾丽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吴俊彬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页)证明栾丽丽委托吴俊彬配合桦南县诚泰大药房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调查及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的书证。 4、2024年6月6日、提取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照片三张(三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药品名称、数量、批号等的书证。 5、2024年6月6日,提取处方笺照片打印件两份、七台河七煤医院诊断书复印件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奶奶刘树云患有肺癌、因病需要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和不再需要脾氨肽口服冻干粉(复可托)的书证。 6、2024年6月6日、提取桦南县利君大药房微信收款记录截图打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书证。 7、2024年6月24日制作的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七页),证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的陈述。 8、2024年7月9日,制作的对刘树云委托代理人吴凤龙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吴俊彬购买药品的目的以及确认证据真伪的书证。 9、2024年7月9日,提取的刘树云授权委托书及刘树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三页)证明刘树云委托吴凤龙配合我局调查及刘树云和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的书证。 10、2024年7月9日,提取的销售记录截图打印件(三页)、入库记录照片打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药品没有录入药品入库系统和销售系统的书证。 11、2024年7月9日,提取的桦南县诚泰大药房随货同行单照片打印件、供货方营业资质照片打印件各两份(十一页),证明当事人日常销售药品的渠道合法的书证。 12、2024年7月9日,提取于2024年6月4日制作的对举报人闫强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举报来源的书证。 |
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询问等调查工作,能够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提供销售截图、入库记录、处方笺、病例等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75.00元。上缴财政。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5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9 |
处罚机关 | 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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