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2MA1CL8RT5D |
法定代表人 | 宋艳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肇源市监处罚〔2024〕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宋艳招进行的询问调查,法人宋艳招承认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查,上述四个品种的处方药,全部都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都有购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责令改正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5.法人宋艳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宋艳招的身份。 6.执业药师谷玉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谷玉杰的身份。 7.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票)单复印件和非那雄胺片、复方丹参片药盒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8.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复印件和消栓通络片/真元、尼美舒颗粒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综合考虑案件基本情况及社会危害性。 2024 年 8 月 29 日我局召开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肇源县信百信大药房有限公司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源市监稽一[2024] 111号,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综合考虑案件基本情况及社会危害性。 2024 年 8 月 29 日我局召开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3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30 |
处罚机关 |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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