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江西省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药监局2024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
2024年8月2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规处负责对接省司法厅,通过其建立的全省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变更、备案、审核等工作。
直属单位确定固定部门对接法规处,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行政执法证,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一)有明确的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执法职责;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经过省司法厅组织的行政执法上岗培训和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或者在网上学满规定的课时,并经考试合格;
(四)上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新录用人员除外)。
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工勤人员、非在编借(聘)用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收集、审核本部门符合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条件、需要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信息,按要求书面报送法规处审核。法规处汇总申领人员的身份信息交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法规处组织向省司法厅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法规处按照省司法厅要求,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申领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工作。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法规处报告,并在本地主要报纸或者省局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法规处根据报告和申请,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原证、补发新证。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处室或单位应主动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并将原行政执法证件交回法规处,由法规处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一)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调整,需更改执法类别的;
(二)执法岗位变动,需更改执法类别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等有变动的;
(四)行政执法证件破损不能使用的;
(五)其他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换发,应当严格按照省司法厅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未申请注册和换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将自行失效。
第十条 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的,或者出示无效行政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执法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或者配合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法规处负责对省局各处室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执法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执法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调动、退休、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其所在处室或单位应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交法规处报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处室或单位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行政执法以外的用途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暂扣的期限为三个月,对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其所在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法规处负责将暂扣和申请吊销行政执法的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对该行政执法人员以及相关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粗暴、野蛮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遗失后,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公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主动交回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帮助他人利用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行政处分外,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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