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套餐
药监头条 企业 安徽省 发布日期:2024-08-22 阅读:196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4年第9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7号修改)规定,经持证企业主动申请,我局同意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详见注销清单)。自注销之日起,企业须依法停止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活动,请社会各界监督。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4-09-11
2024-09-10
2024-09-04
2024-09-03
2024-08-30
服务号
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