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MA1CJGFX20 |
法定代表人 | 郭庆梅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里市监处罚〔2024〕1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根据法定代表人自述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5月9日早上从一个到店内推销的道里区业务员,手机号16261600491手里购买的迈之灵片10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0盒、利拉鲁肽注射液5盒、可力洛盐酸贝尼地平片15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10盒、拜阿斯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货值金额2919元。5月9日早上,售卖迈之灵片3盒,单价39/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7盒,单价27/盒,均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共计306元,其余没有销售。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药品随货同行单、进货查验台账、处方药销售记录,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为非法渠道购入药品;没有药品采购记录,该公司未录入计算机日常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未对进购药品进行进货查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企业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该店处在营业状态、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销售非渠道药品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具体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及结果。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显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初次违法。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药店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药品来源渠道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经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该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入的药品迈之灵片7盒,39元/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0盒,21元/盒、利拉鲁肽注射液5盒,95元/盒、可力洛盐酸贝尼地平片15盒,55元/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21元/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3盒,27元/盒、拜阿斯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14元/盒,违法所得306元(3盒迈之灵片、7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2、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2919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壹佰壹拾柒元。¥10.0306万元)。二,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责令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三,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综上,责令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哈尔滨益维斯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购入的药品:迈之灵片7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拜新同20盒、利拉鲁肽注射液5盒、可力洛盐酸贝尼地平片15盒、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10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3盒、拜阿斯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违法所得306元(3盒迈之灵片、7盒美卡素替米沙坦片);3、并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2919元,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2倍的罚款10万元(罚没款合计壹拾万零壹佰壹拾柒元。¥10.0306万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0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1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12 |
处罚机关 | 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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