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广东省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610号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从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批号:230780)1盒,该批次药品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该批次药品经揭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不合格,该批次药品应认定为假药。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相符,属于销售假药行为。 |
处罚依据: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处罚内容: | 2024年6月26日,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州市杨云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地广州市天河区下元岗还原大街二巷1号101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货架上摆放有“四味脾胃舒颗粒”一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生产批号是230780,有效期至2025年6月,标示的销售价格为59.8元/盒,会员价59元/盒。该药品与上述《通知》中的药品为同批次药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涉事“四味脾胃舒颗粒”依法扣押。2024年6月28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荣华到我局接受调查,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其对相关证据材料予以确认。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从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批号:230780)1盒,该批次药品未销售过,无违法所得。该批次药品经揭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检测不合格,该批次药品应认定为假药。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相符,属于销售假药行为。2024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4〕56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上述批次药品未有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经检验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属于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四味脾胃舒颗粒1盒,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一楼法律服务大厅4号窗口,电话:020-3880561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824)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杨云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6MACKEQ063J |
法定代表人: | 李荣华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5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5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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