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台州市恒心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椒市监处罚﹝2024﹞317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7-31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吊销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十年内禁止药品进口。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126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恒心大药房销售假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陕西**有限公司购进8盒四味脾胃舒颗粒,经验收合格后于2024年2月26日入库,并以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了3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期间当事人家人自用1盒,但当事人未在药店在线系统里核销出库。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因要求退货4盒。案发后当事人共召回3袋批号为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退款9元,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为126元。另查明:根据线索移送函显示上述批号为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为假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当事人销售假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完整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药品采购验收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3袋批号为231029的四味脾胃舒颗粒;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免除其他行政处罚。2.当事人未做好药品销售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0200267333XB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