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杭州本草中药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萧市监处罚﹝2024﹞111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7-23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罚款;吊销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十年内禁止药品进口。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42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本草中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1年1月29日,淳安**医院向杭州本草中药有限公司购入批号为200902的麸炒仓术3kg,单价140元/kg,货值金额420元,该产品经杭州市****检验研究院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药品(报告编号:YP2021**235)。不合格项目为:1.性状(表面深黄色,极少见棕褐色油室);2.与对照品、对照药材不相同。杭州本草中药有限公司出示了相应的进货台账(包括安徽省***国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双方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批号200902的麸炒仓术的随货同行单和验收入库单),指向涉案药品系安徽省***国药有限公司生产。但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回函,均否认上述涉案批次麸炒仓术系安徽省***国药有限公司生产。结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付款凭证及采购发票,无法认定涉案药品确系从安徽省***国药有限公司处购入。根据淳安**医院的销售数量和本局现场检查到的数量,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来源不明的药品数量10kg。依据销售价格推算,货值金额总计1400元,本案违法所得42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杭州本草中药有限公司销售的麸炒苍术(批号200902),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药品(报告编号:YP2021**235)。不合格项目为:1.性状(表面深黄色,极少见棕褐色油室)。2.与对照品、对照药材不相同。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视为假药,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项,决定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二、没收扣押的批号为200902的麸炒苍术七包(1公斤每包),三、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909998650XL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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