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康益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81746964885N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鹏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讷市监处罚〔2024〕2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140;产品批号:231102;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2日;生产企业: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在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于2024年6月10日售出6盒,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进行改正。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抽取的处方药阿托伐他汀钙片剩余1盒,在2024年6月20日销售的3盒仍未能提供处方。当事人称由于工作繁忙一时疏忽,造成了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康益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投资人王大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6、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7、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阿托伐他汀钙片从正规渠道进货; 8、长春市福亿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阿托伐他汀钙片进货数量及日期; 9、涉案药品销售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的销售情况; 10、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了检查。 |
处罚依据 | 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接受调查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5,0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7-29 |
处罚机关 |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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