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27MABTGWDK41 |
法定代表人 | 张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木兰市监处罚〔2024〕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28日,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对木市监责改〔2024〕76号《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检查了“利培”牌厄贝沙坦氢氯噻嗪分散片药品(规格:150/12.5mg×10片;产品批号2401231;生产日期2024年01月 23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定海路688号;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万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 江苏省海门经济开发区定海路688号,在黑龙江省德泓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20盒,销售3盒,库存17盒),“鑫齐”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药品(规格15mg×20片;产品批号20240312;生产日期2024年03月16日;有效期至2026年02月;上市许 可持有人:山东鑫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曹县安才楼镇鑫源开发区;生产企业:山东鑫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曹县安才楼镇鑫源开发区,购进20盒,销售2盒,库存18盒)。能提供出随货同行单等有关资料,仍不能提供出医生处方。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哈尔滨 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主体资格、经营资质; 2.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负 责人张凯身份证复印件和店长李素玲(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李素玲可以代表哈尔滨济 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负责人张凯处理未 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一事。 4.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 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检查时现场实际情况; 5.李素玲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哈尔滨济世昱泽大药房医药连 锁有限公司福康大药房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第五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款,(一)项: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7-29 |
处罚机关 | 木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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