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安徽省
安徽绿莹制药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3日-26日,我局在对你单位开展GMP符合性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灸剂生产不符合GMP要求,药品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灸剂生产。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20240716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通知书(安徽绿莹制药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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