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辽宁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省药监局拟指定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作为日常承担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同时根据检验任务需要,可临时指定具有检验资质的其他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7月18日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kjc.syjj@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指定药检机构(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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