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9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根据《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济兖市监案移〔2024〕003号)线索,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未发现与来函所附照片外包装一致的“Brimles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110501G01,限用日期:2025/11/04)产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随函所附产品照片,当事人称,上述批次产品其确有销售,并可提供销售单据。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注“瑞虎出品精益求精”字样。经核实,上述产品由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当事人为总经销商。该产品“绿·中医师”商标注册人为广东瑞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22年4月13日转让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授权给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未更换标签,导致出现标签虚假的情况。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共从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注“瑞虎出品精益求精”字样的“Brimles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批号:AC110501G01,限用日期:2025/11/04)产品310盒,全部售出,召回0瓶,售价4.5元/盒,总销售额1395元。当事人对全部售出310盒产品向客户进行了补发货。当事人提供加工协议、采购入库单、销售出货单、补发换货单、物流单复印件、召回函和召回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为1395元,违法所得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3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聚华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9XWHE03L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河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2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9-2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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