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42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0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凯扬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拆除化验室改为他用。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04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广州市凯扬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能出示有关资料证明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03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情况;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3.2024年5月30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凯扬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633142713X8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楚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9 | |||||
公示截止期: | 2024-9-1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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