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漠河市仁山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2723MA1CJ1AE43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晶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漠市监处罚〔2024〕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给予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事实。 2. 法定代表人李艳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 3.2024年03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4.2024年03月21日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2024年04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4年04月11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
处罚依据 | 执法人员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析,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已有正确认识,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漠河市仁山药店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3 |
处罚机关 | 漠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