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61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7838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18618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生产韩秀宫雪莲草本修护膜化妆品,生产数量为1004盒(10袋/盒,15g/袋),批号/生产日期:221129E、限期使用日期:20251128,出厂检验损耗1盒,留样2盒,余下1001盒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日,销售给东莞市韩秀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为11.85/盒,销售金额为11861.85元。上述化妆品,经海南省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抽样检验,由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C20230504),检验结果:菌落总数为1.4X103CFU/g,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否认生产被抽检化妆品,向我局出具虚假的《样品确认情况》、《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书》。为进一步查明被抽检化妆品的来源及真伪,我局先后向海南省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抽检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抽检产品供货商所在地)发出溯源工作协助调查函,上述两个单位的复函证据材料均指向被抽检化妆品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上述不合格化妆品,当事人启动了召回工作机制,但因销售时间较为久远而无法召回。上述化妆品的批生产记录、留样产品,当事人因管理不善而遗失。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明细单》、《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发货单》、《广州汉方化妆品厂检验报告》、《收据》(No.5951421)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韩秀宫雪莲草本修护膜(批号/生产日期:221129E、限期使用日期:20251128)的货值为11897.4元,违法所得为11861.85元。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 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裁量基准表》,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861.85元; 二、罚款115238.15元。 当事人未保留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留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警告。 当事人否认生产上述不合格化妆品,向我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裁量基准表》,当事人的违法情节,适用一般级别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12600元;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李波罚款83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二、警告; 三、没收违法所得11861.85元; 四、罚款127838.15元;五、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波罚款83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8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化妆品、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558390538C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波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1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1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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