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陕西省
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相关要求,为解决中药材加工过程中因“二次浸润”后切制,造成有效成分流失和加工损耗增大难题,加强中药材质量“源头”管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工作程序和《陕西省趁鲜切制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完成了陕西省丹参趁鲜切制药材质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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