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安徽省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第15批17种安徽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白土苓(短柱肖菝葜)配方颗粒
百蕊草(百蕊草)配方颗粒
大豆黄卷配方颗粒
地耳草配方颗粒
蜂房(日本长脚胡蜂)配方颗粒
狗脊配方颗粒
黑豆配方颗粒
枯矾配方颗粒
龙胆草配方颗粒
麦芽配方颗粒
山枝仁(皱叶海桐)配方颗粒
生石膏配方颗粒
水飞蓟配方颗粒
煨粉葛配方颗粒
煨木香配方颗粒
盐韭菜子配方颗粒
竹叶柴胡(竹叶柴胡)配方颗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