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84749685961W |
法定代表人 | 高荣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安市监处罚〔2024〕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
违法事实 | 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佐证。 |
处罚依据 | 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建议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5000元即伍仟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宁安市天祚堂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减轻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5000元即伍仟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22 |
处罚机关 |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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