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铁力市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81325899755Q |
法定代表人 | 孟德军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伊市监处罚〔2024〕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2015年1月9日,当事人取得注册登记,2020年1月1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饮片。当事人于2022年注册认证了名为“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kangyujiayiyao)。2023年10月6日,当事人在该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名为“疲劳用眼?—熊胆粉”的文章,用于商品宣传,内容包含“熊胆粉”的功效和“熊胆粉饮用的注意事项”等,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核机关审核批准,且未标明禁忌、不良反应。2024年1月16日,涉案广告在广告监督检查中被抽查到存在违法内容。4月3日,办案机构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对涉案广告进行了确认,并主动提供了广告合同及广告制作费用票据。涉案物品的执行标准为“云 YPBZ-0205-2014”,当事人提供了在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证的截图证明该物品为中药饮片。广告为铁力市东岗东升广告部制作,制作费用为300元。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经自行删除涉案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发布涉案广告相关情况; 2.公众号页面截图一份,证明康育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为当事人所有; 3.涉案广告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当事人公众号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删除违法广告的事实; 5.涉案物品实物照片一份,共六页,证明涉案物品实际情况; 6.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截图一份,证明涉案物品为中药饮片; 7.广告合作合同复印件、电子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制作费用; 8.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0.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
处罚依据 |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通过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时,未显著标明不良反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且主动删除涉案广告,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罚款300元。 当事人发布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药品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罚款3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罚款6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6 |
处罚机关 |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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