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1005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800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接线索,2024年2月19日,执法人员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七路319号B栋2-3楼的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现场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海配合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单据所述名称为“美肌透明质酸钠水乳精华液”、“美肌水润柔肤水”的产品,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生产销售记录资料,发现有“美肌透明质酸钠水乳精华液”、“美肌水润柔肤水”产品订单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称有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微信名文远良(微信名:试用装中樱化妆品OEM加工181489362昵称:化妆品OEM:ODM加工:1814893628,微信号:OEM***********)生产过“美肌透明质酸钠水乳精华液”、“美肌水润柔肤水”的产品。涉案单据中《送货单》(NO:5923595)是当事人开具的,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就上述情况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当事人涉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美肌透明质酸钠水乳精华液”、“美肌水润柔肤水”产品的备案人为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委托文远良生产14780包“美肌透明质酸钠水乳精华液”和16600片“美肌水润柔肤水”,文远良在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6楼完成上述生产行为,李茂明无法提供该地址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销售“美肌透明质酸钠水乳精华液”以0.11元/包;“美肌水润柔肤水”以0.131元/包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3800.40元。上述两款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客户反馈称上述两款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两款产品的货值合计为3800.40元,违法所得为3800.4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构成牵连吸收关系,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该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19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800.40元;二、罚款1005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联颖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397080664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郑荣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6-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6-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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