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陕西省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报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含境内责任人,下同)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含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在2024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我局已在备案平台出具责令整改意见,相关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省药监局将依法处置。
请相关备案人尽快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内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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