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960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欣颖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未发现随举报函所附名称为“XNYN欣颖柔顺爽滑洗发水”化妆品(批号:2023030301,限用日期:20260302),经该公司确认,随函所附的上述批次化妆品是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等资料,其上传备案信息的产品图片与其实际生产销售产品外观图片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日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太成村成岗路6号生产“XNYN欣颖柔顺爽滑洗发水”化妆品(批号:2023030301,限用日期:20260302)产品,一共生产了98瓶,单价成本5元/瓶(料体、加工费2.4元+包材2.6元),生产成本合计为490元。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以每瓶11.9元的价格向江西客户李总销售了88瓶,合计金额1142.4元,剩余8瓶以单价每瓶11.9元的价格卖给了散户,其中有2瓶放留样室留样,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166.2元(98瓶×11.9元/瓶),销售金额共计1142.4元(96瓶×11.9元/瓶)。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公司负责人梁春光称剩余上述产品中2瓶存放在留样室,当事人清理仓库不慎丢失,现无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向销售客户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截止到2024年4月23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信息等资料,产包外包装标注的图案且多处使用了外文字样与备案中的标签样稿不一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和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案行为,依据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9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1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欣颖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47567419N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朱树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8-3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