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宁海县万康大药房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4﹞37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5-15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 | 0.032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海县万康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宁海县万康大药房于2018年10月1日,从X以X的价格购进龟甲胶(标称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每盒装250克,【生产企业】石家庄华鹏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生产日期】2017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X盒,以X的价格予以销售。当事人在前述龟甲胶临近有效期后,于2020年9月28日以报损的方式下架前述药品龟甲胶X克留作自用。2024年3月24日,当事人应投诉举报人声称根据民间习俗龟甲胶保存时间越久功效越好,要求购买已过期的龟甲胶,以X的价格销售前述药品龟甲胶X克。至被查获时,无库存,货值金额324元,违法所得324元。2024年3月25日,被本局查获。 |
处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2263090630184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