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诸暨市洪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诸市监处罚﹝2024﹞40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5-14 |
处罚内容 | 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诸暨市洪泽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3日从诸暨市天寿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1kg板蓝根(中药饮片),后又于2022年5月16日从诸暨市天寿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1kg天冬(中药饮片)。购进后存放在其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马村经营场所的药品阴凉柜中进行销售(天冬售价0.285元/g,板蓝根售价0.48元/g)。至2023年12月26日被本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库存剩余上述天冬365克,按售价计货值金额104.025元;库存剩余上述板蓝根376.2克,按售价计货值金额180.576元。合计货值金额284.601元。另查明:2024年1月16日,本局依法对上述天冬和板蓝根进行抽样并送绍兴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月23日,本局收到绍兴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YPZ202400011和YPZ202400012的检验报告。编号为YPZ202400011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品板蓝根为大部分已虫蛀,可见大量蛀孔和少量结串及蛀粉。(不符合规定)”;编号为YPZ202400012的检验报告显示:“检品天冬为外表面黄棕色至棕褐色,大部分已虫蛀,可见大量蛀孔和少量蛀粉。(不符合规定)”。上述天冬和板蓝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2024年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
处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681307304121J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