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33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为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及日化用品等产品。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内的医疗器械货架上陈列摆放有乐行牌晕车贴(产品标准号:Q/BYT9-2019)、广恒宝牌肚脐晕车贴(产品执行标准:Q/JZD001-2021)、樟都牌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备案凭证编号:赣樟械备20200022号)等产品待售,产品之间无明显隔离。上述乐行牌晕车贴及广恒宝牌肚脐晕车贴为非医疗器械产品,樟都牌穴位压力刺激贴为医疗器械产品。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 | |||||
处罚依据: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增城蛇王药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347375194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何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4-8-2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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