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4〕32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的个人护理类货架上摆放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当事人涉嫌未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本局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零售药店,从事药品、第二类医疗器械等销售服务。当事人店内设有个人护理区域,主要陈列化妆品和消毒用品。但自2024年3月至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将维德医疗疤痕凝胶(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湘械注准***********)陈列于个人护理区域第4层(从上往下算)货架,与云草沐春冰雪防冻膏(卫生许可证号:赣卫消证字(2021)第C004号)等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将棉花朵朵棉签(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50032号)、葵花贝可爽身粉型粉末给药器(产品备案号:晋临械备20200034号)陈列于第5层货架,与苗家七草抑菌液(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豫)卫消证字(2021)第0088号)等非医疗器械产品混放经营。 | |||||
处罚依据: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 | |||||
处罚内容: | 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产品分开陈列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将医疗器械和非医疗器械分开陈列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益成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8MAC2QA093E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翁伟苑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
公示截止期: | 2024-8-2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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