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药监生稽罚〔2024〕 4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防治研究所配制使用劣药维生素E乳膏(批号:20230310)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防治研究所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2450000498500888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伟 |
主要违法事实 | 该医院配制使用的维生素E乳膏(批号:20230310),经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本品按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批件号桂210132所附质量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检验结论:本品按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批件桂A060215所附质量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维生素E乳膏(批号:202303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情形,为劣药。经查,该医院制剂室于2023年3月10日生产了批号为20230310的维生素E乳膏(批准文号:桂药制字H01060134,包装规格:每支35g)共计560支。其中,成品入库550支,用于成品检验、成品留样10支。于2023年3月17日将550支维生素E乳膏从制剂室调拨到医院药库,调拨单价(与处方售价一致)为16.95元/支;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该医院的皮肤内一科、皮肤内二科、妇科、皮肤美容科等科室以门诊处方销售给患者,共490支,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用60支;现场检查时,该医院药库无上述批次成品。 本案医院制剂室生产维生素E乳膏(批号:20230310)共计560支,货值金额为9492.0元(560支×16.95元=9492.0元),除于成品检验、成品留样10支外已全部销售,因此,产生的违法所得9322.5元(550支×16.95元=9322.5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一)没收违法所得9322.5元,没收成品留样6支。 (二)处违法生产、使用药品货值金额3倍(货值金额为9492元,不足十万按十万算)的罚款,即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万玖仟叁佰贰拾贰圆伍角(309322.5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4年6月6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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