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庆市济元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02MA1F72R918 |
法定代表人 | 李秀玲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庆市监处罚〔2024〕2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25日,我局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案源线索:大庆市济元堂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白芍饮片(批号:230201)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涉嫌销售劣药。经大庆市萨尔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步核查,当事人从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不合格白芍饮片并销售。2024年2月23日,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药店内无在售的白芍饮片。办案人员现场调取了涉案批次白芍的采购入库明细表和销售出库明细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批次白芍的成品检验报告书。2024年2月28日,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从黑龙江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批号为230201的白芍饮片1kg,生产厂家: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有效期至2028年2月6日,进价为46元/kg,于3月25日到货当天售出,售价46元/kg。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6元,违法所得46元。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白芍的供货商资质、厂家资质、随货同行单、发票、销售小票、处方、店员付款截图和店内《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笔录2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相关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芍供货商资质、厂家资质、成品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发票、销售小票、处方、店员付款截图和店内《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复印件各一份,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白芍采购入库明细表和销售出库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白芍的事实以及履行进货查验的相关情况;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打印页面一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和经营异常情况。 |
处罚依据 | 2024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庆市监罚告〔2024〕29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的白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情形,应定性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白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和厂家资质、药品检验报告,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且涉案白芍于购进当天全部销售,不涉及储存、养护,符合《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中的“情形4: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一般应当视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整;(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经局案审会审议,决定对当事人免除部分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经局案审会审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6元,上缴国库。 |
罚款金额(万元) | 无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6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6 |
处罚机关 |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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