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台州市椒江安心大药房(普通合伙)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椒市监处罚﹝2024﹞162号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6 |
处罚内容 |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椒江安心大药房(普通合伙)销售劣药案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系一家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销售的药房。执法人员于现场冰箱内发现3盒益肾十七味丸,盒上标有“产品批号201039035”、“生产日期20.10.29”、“有效期至2023.09”。执法人员于现场冰箱内发现1包批号为D321113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失效日期为2023年11月12日。另执法人员于现场发现的2瓶海利医生牌芦荟甘油为当事人员工私人物品,当事人的系统内亦无该产品的入库信息和销售记录。截至检查之日,3盒益肾十七味丸与1包批号D321113的医用外科口罩均已超过有效期。2022年12月份,当事人将天方布洛芬片进行拆零销售,当事人未记录药品拆零具体时间也无法提供药品拆零销售的记录。当事人在未将30盒酚麻美敏片作入库登记的情况下,共对外销售17盒并提供了纸质销售记录和进货记录。 |
处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0200267333XB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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