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4〕26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和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查明违法事实如下:一、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违法宣传处方药,具体以下事实:1.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安宫牛黄丸的功效“预防中风”等内容。2.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宣传龟龄集的功效“延缓衰老抗疲劳”等内容。二、当事人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延龄堂中药文化馆”(微信号:gzyanlingtang,认证主体:广州延龄堂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31438832E)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具体以下事实:1.当事人于2023年3月5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都说惊蛰要吃安宫?安宫服用注意事项两三事》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安宫牛黄丸”的广告。2.当事人于2019年7月2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广誉远-安宫牛黄丸》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安宫牛黄丸”的广告,宣传“安宫功效:复苏及保护脑、广泛应用于如下疾病(中风昏迷、各种脑炎及中毒性脑病、)的急救、清热解毒镇静开窍”等内容。3.当事人于2018年4月9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互联网用户推送题为《说精子长得丑的,难道你见过?》的文章,通过推文的形式发布处方药“龟龄集胶囊”的广告,宣传“龟龄集除了可用于男科症状之外,有哪些具体功效呢?一、温补肾阳,振奋阳事;二、固肾补齐。摄纳有力;三、益精填髓,绵延子嗣;四、健运脾阳,增进食欲;五、消除疲劳,强壮技能;六、补脑养神,改善健忘;七、脾肾双修,通调二便;八、扶正祛邪,防治未病;九、抗老防衰,延年益寿。”“龟龄集采用健脾补肾填精的治法可以提高精子的活力和数量,同时结合抗氧化药物可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延龄堂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31438832E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瑶泉街5号首层2103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代荣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案药品广告中,介绍和推荐的商品均为其在营药品,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情形,其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规制。当事人为推销自己的在营商品,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主;基于互联网自媒体、社交软件的发展趋势和相关广告日新月异的展示模式,其同时也是涉案广告的发布者。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精神药品、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日常客流较少,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积极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在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及时在微信公众号删除上述文章,该文章浏览次数为数十次至一百多次,传播范围有限;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本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50000元罚款。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延龄堂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4331438832E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金代荣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7-30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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