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上海市
为加强和改进我局化妆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化妆品监管实际,制定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化妆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主体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经营者(含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等。
三、检查方式
以现场检查为主;根据检查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
四、检查项目
根据具体检查安排和被检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其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五、检查比例
根据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检查频次和检查比例。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开展检查。其中对本市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和C、D级等高风险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其他生产企业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比例开展检查,A级企业选取20%,B级企业选取33%(浦东新区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风险较低的A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对上一年符合性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对本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对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选取15家开展检查,其中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5家。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境内责任人,根据企业产品风险、产品备案后检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情况,制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等重点企业名单,实施全覆盖检查。对非重点企业,按照注册人、备案人数量≥300家的不少于35%、数量≥200家的不少于50%、数量≥100家的不少于80%、数量<100家的全覆盖的比例,对境内责任人按照数量≥80家的不少于30%、数量≥50家的不少于40%、数量<50家的全覆盖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同时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纳入生产环节检查安排。对本市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数量不低于2023年,并覆盖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化妆品生产许可、产品备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稽查办案、上级交办、专项行动部署、外省市协查互查等工作中涉及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管实际开展,未列入前述计划范围。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行政检查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强化组织领导,科学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要求,抓好检查任务的督促落实。
(二)规范检查要求。各单位应选派熟悉化妆品法律法规,具备化妆品专业知识和检查技能的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现场应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三)严明检查纪律。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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