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3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0701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与广州裕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为其生产“姿语”品牌相关产品,根据广州裕通的通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开始生产“姿语清痘修护精华液(批号:UK01089)”产品1200支,并于2021年12月4日向广州裕通交付上述产品1189支,检验使用5支,留样6支(留样品因保管不当丢失)。当事人为广州裕通生产上述产品,只收取料体和加工费0.9元/盒,包材由广州裕通负责提供(瓶子0.8元/套、彩盒0.3元/个),产品成本为2元/盒(料体+加工费0.9元/盒、瓶子0.8元/套、彩盒0.3元/个),当事人按1189盒产品数量收取广州裕通料体和加工费用为1070.1元(1189盒*0.9元/盒=1070.1元),上述产品货值为2400元(2元/盒*1200盒)。当事人表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情况告知广州裕通启动召回措施,但截止2024年4月9日,全部产品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未执行成品留样制度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风险监测报告》时已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七队当处字〔2023〕707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涉案产品总货值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70.1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70.1元;二、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2070.1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朗盛日化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31571851X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欧阳美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9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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