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4〕6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其经营的1688网购平台网店“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公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在其经营的1688网购平台网店“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上架一款商品链接名称为“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的商品,该商品为迪芙恋品牌的“诗洛轩植物防脱洗发乳”(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12943、产品类别:防脱类),当事人能提供该产品的进货单据、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资质备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为上述产品制作新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宣传页面,新的产品标题为“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新的宣传页面写有“育发“、“密发”、“头发越洗越多”、“再现浓密秀发”、“滋养毛囊”、“强根护发”、“稳固发根”、“新发再生”等字眼,宣传当事人的商品具备生发、育发的功效,参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编码A05“防脱发:有助于改善或减少头发脱落。注:调节激素影响的产品,促进生发作用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的规定,涉案产品为防脱类化妆品,无证据证明其具备生发、育发的功效,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在产品销售中虚构使用其商品后的效果。另查明,当事人制作上述广告的费用为1000元。2024年3月14日,当事人已自行将上述“防脱育发洗发水生姜何首乌草本去油养发洗发露洗头膏日化厂家批发”的产品品链接下架,并删除上述违法广告内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谢惠玲身份证复印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资格;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情况;4、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6954410)1份及其附件图片3张,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情况;5、对委托代理人谢惠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基本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外观照片3张,证明本案涉案产品的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订单合同、产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虚假广告内容,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中植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D7N1X5E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梁敬聪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8 | |||||
公示截止期: | 2024-7-2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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