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闫铭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1C1W061F |
法定代表人 | 马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市监处罚〔2024〕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利巴韦林注射液,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里,当事人在2023年12月17日以每盒4元的价格销售了20盒,在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凭处方就进行了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已在2023年12月11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当事人仍然没有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3.《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4.《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6.授权委托书二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和受委托人的身份。7.药品销售小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的规定,办案人认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建议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当事人处以六百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2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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