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豪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523MACKH4K83X |
法定代表人 | 刘淑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宝清市监处罚〔2024〕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违法事实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经营项目及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4张,证明现场情况;3.《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违法事实情况;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二份,证明我局已正确履行职责,送达相关文书,启动了核查处置程序;5.佳木斯金天爱心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鑫豪分店从黑龙江省万鑫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药品随货同行单及发票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其所销售的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6.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店处方照片2张(13份处方),证明其未经审核销售处方药事实。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9 |
处罚机关 |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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