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1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3.227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72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检验报告》(NO:SS230009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R1)、《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TT***********R1)、《检验报告》(NACCYH:24000669R1)的检验结论均为“广德堂护婴乐草本膏”(批号:06J27T)经抽样检验,检测出水杨酸,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检验报告》(NO:CP20230078)的检验结论为“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检测出水杨酸,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受广州广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6月27日开始生产“广德堂护婴乐草本膏”(批号:06J27T),共计划生产500瓶,实际生产510瓶,4瓶用于出厂自检,6瓶作为留样,销售500瓶,销售单价2.5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25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截至2024年3月21日共召回了260瓶,退回客户650元。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66瓶“广德堂护婴乐草本膏”(批号:06J27T)进行扣押。经核实,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广德堂护婴乐草本膏”(批号:06J27T)的总货值为1275元,违法所得为6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8日开始生产“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共计划生产1000瓶,实际生产1010支,4支用于出厂自检,6支作为留样,销售1000支,销售单价2.5元/支,总销售金额为2500元。其中当时的6支留样,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6支留样抽检。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书,截至今天共召回了150支,退回客户375元。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150支“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进行扣押。经核实,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的总货值为2525元,违法所得为2125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总货值为3800元,违法所得为2725元。因当事人生产设备及工具不是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故我局对当事人的生产设备及工具不予没收。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此外,因当事人生产的“广德堂护婴乐草本膏”(批号:06J27T)、“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化妆品为儿童化妆品,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3条从重情节第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第35条从重情节第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经综合考量,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广德堂护婴乐草本膏”(批号:06J27T)266瓶、“余仁生宝宝护臀膏”(批号:02F18E)150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2725元; 三、罚款32275元。 (罚没款合计3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ARRRWX9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少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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