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东莞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采丹阁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900584739027X | 441900********2 | - | - | - | - | |
法人代表姓名: | 郭水彬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0042604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自2020年12月01日至2021年01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京东网店“采丹阁大药房旗舰店”发布了标题为“时通薰衣草祛痕霜60g祛痘印坑一抺消剖腹产疤刀疤烧伤疤膏神器”广告,该广告宣传的时通薰衣草祛痕霜是一款普通化妆品,商品说明没有任何功效说明,当事人只凭个人理解,在广告中标注“时通薰衣草祛痕霜能祛痘印”,并使用“一抺消剖腹产疤刀疤烧伤疤”广告语暗示一次使用涉案化妆品可消除消剖腹产疤刀疤烧伤疤,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其也无法提供这些广告用语真实有效证明材料。该广告是当事人委托东莞市光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经当事人查看同意后再对外发布的,当事人与东莞市光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但未列明广告内容、广告发布时间、广告费等细节,无法计算上述广告的广告费。在上述广告发布期间,当事人通过上述广告链接一共对外销售了1支时通薰衣草祛痕霜,共获取经济收入4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01月20日立案查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拟对当事人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