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恒通分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1MA1BW7QR9G |
法定代表人 | 刘艳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望市监处罚〔2024〕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黑龙江省鑫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望奎恒通分店在现场检查中销售的处方药氨基比林咖啡因片(生产企业:吉林省银河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0片,批号:231213)销售数量: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经对当事人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此行为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正从事经营的现场。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6、药品销售记录及处方记录,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轻处罚,具体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五千元。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以五千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4-18 |
处罚机关 |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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