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天津市市辖区北辰区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北辰区新茗茶叶商行(吕洪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3MA06JLNG0B
经营场所: 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田园市场
经营者: 吕洪岐
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消费者于2024年3月14日在新茗茶叶商行(地址:北辰区美树丽舍辽河北道100米)购买淫羊藿和麦冬,花费265元,购买后消费者泡水喝身体不适。消费者购买的淫羊藿和麦冬包装没有任何标识,是三无产品,且是药品。商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诉求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和药品管理法144条进行十倍赔偿。根据投诉举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北辰区新茗茶叶商行(吕洪岐)进行检查。现场场所内摆放有1瓶“麦冬”产品,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淫羊藿”产品。执法人员出示了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照片,当事人表示认可,承认向投诉人销售过照片中的淫羊藿和麦冬产品,其中麦冬与店内摆放的是同一款。经确认,麦冬产品属于中药材,其包装上标示有“滋阴润肺、清心生津、养生保健”内容,淫羊藿属于中药饮片。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件以及淫羊藿产品的供货商资质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无陈述、申辩。3月22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1袋淫羊藿中药饮片产品(购进价格:65元/kg)置于店内销售,重量为1kg。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票据等材料,满足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期间,上述淫羊藿中药饮片产品已全部售出,售价为140元/kg,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满足未经许可从事饮片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吕洪岐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经营者吕洪岐的询问笔录;4.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5.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产品照片和记录。
本局于2024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360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规定;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000元;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饮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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